关于在最常见的创收情景下对加密资产的征税和申报的概览。自然人必须申报通过交易加密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加密资产兑换成法定货币、将加密资产兑换成其他加密资产、或以加密资产支付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也应予以申报。挖矿所得被视为自然人的经营所得。
术语“加密资产”指可兑换的资产,既可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用于投资以维持或增值。加密资产包括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交易、钱包服务、挖矿及平台服务等可能需要征收增值税。《加密资产市场法》将加密市场活动置于爱沙尼亚金融监管与处置局的监管之下,并适用于在交易平台发行、提供和承认加密资产,以及在 MiCA 框架下提供的加密资产服务的主体。
以加密资产形式取得的收益(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按与以传统货币所得相近的原则征税。收益按逐笔交易计算,即加密资产的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在交换中收到的资产价格与被交换的加密资产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取得成本(购买价格)可以通过与使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相关的费用以及与出售或交换直接相关的有据可查支出来提高,例如交易费和经纪费。只有产生收益的销售或交换交易才需要申报,每笔转让交易(包括交换)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税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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