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CFTC Market Participants Division (MPD) 与 Division of Clearing and Risk 发布了 FAQ,澄清此前在 CFTC Staff Letters 中关于某些受监管实体在衍生品市场使用加密资产作为抵押品的指引。本 GT Alert 概要要点。依照 Staff Letter 26-05 的要求,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FCMs) 可以在适用的减记后,将客户的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价值存入用于保证金的期货、外期或清算掉期账户,以担保客户的借记或余额不足。FCMs 还可以将自有的支付型稳定币作为客户分离账户中的剩余权益,但须对市值征收不少于 2% 的资本充足率。
FCMs 不得将自有加密资产(如比特币或以太币),除了支付型稳定币之外,作为客户分离账户中的剩余权益。只有自有支付型稳定币可以存入此类账户。只有在支付型稳定币代表 FCM 在账户中的剩余权益时,FCMs 才可将支付型稳定币存入分离账户。适用 CFTC 规定下允许的投资保持不变。
自有头寸的最低资本计提为比特币和以太币 20%,以及支付型稳定币 2%。这与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为经纪自营商设定的并行框架相一致。包括支付型稳定币在内的加密资产,在适用 CFTC 规定下,仍无资格作为未清算掉期的初始保证金或变动保证金。Derivatives Clearing Organizations (DCOs) 可以接受包括支付型稳定币在内的加密资产,作为已清算交易的初始保证金,前提是此类资产符合适用 CFTC 规定的最低信用、市场和流动性风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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