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资产在土耳其投资者中获得了相当大的普及,映照全球趋势,且这一热潮持续逐步扩大。尽管采用日益增加,土耳其监管当局传统上因洗钱、金融不当行为等相关风险,以及缺乏全面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而对加密资产保持谨慎态度。尽管如此,加密资产日益活跃的参与也凸显了建立一个连贯且结构化的法律框架的必要性。

在此背景下,尽管已经推出初步监管措施(如禁止在支付交易中使用加密资产,以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遵守反洗钱法规),对加密资产的主要监管基础还是通过 Capital Markets Law 建立。具体而言,2024年7月2日,对 Capital Markets Law(Law No. 6362)(刊于 Official Gazette dated 30 December 2012, No. 28513)(the Capital Markets Law)作出重大修订,纳入对加密资产的全面规定,并正式授权 Capital Markets Board (the CMB) 监督和规范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活动。尽管 Capital Markets Law 未就具备电子货币特征的加密资产提供明确的监管框架,Article 35B(7) 保留了来自其他法规对加密资产的机构和组织所承担的职责与权限。依此规定,CMB 的 Decision No. i-SPK.35.B.1(dated 19 September 2024, No. 1484)强调,对 Capital Markets Law 的修订不会影响现行法规下的既有义务或制裁,且将加密资产作为工具的使用不会产生任何法律豁免。

因此,属于其他机构监管范围的活动无论是否使用加密资产,仍需遵守适用法规,违规的加密资产不能在交易平台上市。鉴于土耳其共和国央行(the CBRT)在支付服务领域担任主要监管机构,通常认为对具有电子货币特征的加密资产的监管权属于 CBRT,尽管《资本市场法》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根据 Regulation on Payment Services, Electronic Money Issuance, and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s(刊于 Official Gazette dated 1 December 2021, No. 31676)(the Regulation)第5(9)条,专门以等值法币发行、虚拟创建并通过数字网络分发的无形资产,若以发行机构接受的资金为发行对价、以电子方式存储、用于执行支付交易,并被发行机构以及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接受为支付手段,即应被视为电子货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i)、(ii)、(iii)、(iv)项的条件与 Regulation 第3(1)(i)条对电子货币的定义相吻合;换言之,满足这些条件的资产应被视为具备电子货币特征。 Regulation 第5(9)条还规定,关于符合电子货币条件的无形资产及此类电子货币的其他程序性与实质性规则的适用方式,应由 CBRT 发布的法规来确定。尽管本条隐含承认具备电子货币特征的加密资产概念,并暗示未来可能有更详细的规制,但自 Regulation 发布于 2021年12月以来,CBRT 尚未出台具体的监管法令。

相比之下,欧盟立法明确涉及具备电子货币特征的加密资产。具体而言,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MiCA”) 构成一个全面的监管框架,监管加密资产及相关服务,已于 2023年6月29日生效,关于电子货币代币与资产抵押代币的规定将于 2024年6月30日生效。MiCA 将“electronic money tokens”定义为一种通过参照单一官方货币的价值来维持稳定价值的加密资产类型。土耳其对电子货币类型的加密资产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欧盟框架的明确性,仍然是业界利益相关者的关键期望。基于此,建立对具备电子货币特征的加密资产的全面监管框架被认为至关重要,既明确将 CBRT 指定为主管监管机构,也对支付服务相关的二级法规如何适用于此类资产进行详细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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