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所周知,土耳其关于加密资产的首部全面性规制由第7518号《资本市场法修订法》通过,该法于 Official Gazette,日期为 2 July 2024,编号为 32590 公布。随着该规制,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纳入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监管与监督之下;其经营原则、托管义务与监督机制已被确定。然而,尚无明确规定投资者从加密资产取得的收入应适用何种税制进行征税,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不确定性。

最近,提交给土耳其大国民议会(Grand National Assembly of Türkiye)的《对某些法案的修订法案》(以下简称“草案法案”)于 02.03.2026 提交,旨在消除这一不确定性并为加密资产的征税建立明确的法律框架。正如草案法案的理由所述,该规制旨在提升税收安全性并防止未登记的收入。在本信息说明范围内,草案法案就投资者从加密资产取得收入的征税提出的规定进行说明。

草案法案在《支出税法》No. 6802 之下提出了一项名为“加密资产交易税”的新税种。根据此规定,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或经其中介的加密资产买卖/转让交易将课征加密资产交易税。按拟议的规定,交易税税率为 0.03%(三万分之三),以每笔加密资产的销售金额或转让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为计税基础进行计算。税款将由服务提供商按月申报并缴纳。

来自加密资产的收入性质。本草案第 3 条对《所得税法》No. 193 进行了修订。此外,草案法案第 4 条规定,鉴于加密资产是以分布式账本技术创建并代表价值或权利的无形资产,处置所得应按资本利得征税。因此,来自处置加密资产的收益拟纳入资本利得税制。

草案法案第 5 条为来自加密资产的收入引入“双重征税”机制。对于通过受《资本市场法》No. 6362 监管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取得的收入,设想以源泉扣缴的方式征税。对于在此类平台之外取得的收入,拟通过年度申报进行征税。因此,受 6362 号法监管的平台(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须对从加密资产取得的收入与收益按 10% 的税率进行扣缴。

扣缴义务不因纳税人身份或类型而异。在同一类型的加密资产存在多次取得且仅部分处置的情形下,将采用“先进先出”(FIFO)方法来确定收益。就购买和出售同一类型的加密资产所产生的损失,可在同一日历年度内抵减收益。与购买和出售交易相关的佣金,以及拟议的加密资产交易税,应计入扣缴税基。扣缴应构成个人及非居民纳税人的最终税负。若收入属于商业活动范围内,则应并入经营利润的计算;但已扣缴的税款可在相关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中予以抵扣。

在非由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受 6362 号法监管的平台)进行的加密资产交易所得,拟通过年度所得税申报进行申报。

加密资产交易的增值税免税。草案法案第 7 条拟在增值税法第 17 条的“其他免税”部分新增条文,规范商品与服务的免税交付。因此,处于加密资产交易税范围内的加密资产交付拟免征增值税。

关于加密资产的规定将于法案颁布后的次月第一日生效,依据草案法第 18 条。这一过渡期被视为为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调整其技术基础设施与报告系统以适应新规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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