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貨幣監管局(OCC)發布了旨在落實GENIUS法案的規則草案通知,該法案規範在OCC管轄範圍內的支付穩定幣發行及相關活動。該草案規則將適用於國民銀行及其附屬機構、聯邦儲蓄協會及其附屬機構、聯邦分行及其附屬機構、外國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尋求或已獲批為聯邦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的非銀行實體,以及OCC就其具有監管或執法權限的州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大多數GENIUS Act規則將在新制定的12 CFR 15下予以規定,內容涵蓋活動、準備金資產、兌換、風險管理、審計、報告、監管與托管等標準與要求;州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也將向聯邦監管框架過渡。該規則還涵蓋對允許發行人的申請與登記,以及對外國發行人的檢驗與監管,並在某些情況下取消或註銷批准。
此外,該草案在12 CFR 3中修訂資本充足率標準,在12 CFR 6中修訂及時糾正行動規定,在12 CFR 8中修訂費用評估,以及在12 CFR 19中修訂實務與程序規則。OCC邀請就該規則的所有條款及GENIUS法案監管框架的各個方面徵求意見。
背景:GENIUS Act於 July 18, 2025 通過,建立了支付穩定幣活動的監管框架。該法案通常禁止除被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外的任何人在美國發行支付穩定幣,並為被許可及外國發行人設定監管與許可要求。OCC 將對某些被許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行使監管或執法權限,包括國民銀行及其附屬機構、聯邦儲蓄協會及其附屬機構、聯邦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以及在 OCC 權限範圍內的州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以及外國支付穩定幣發行人。GENIUS Act 的生效日期為頒布日(July 18, 2025)起18個月,或在主要聯邦支付穩定幣監管機構發出最終規定以實施 GENIUS Act之日後120天之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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