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FDIC 提出了一项规则,旨在创建一个正式、以银行为中心的支付型稳定币发行流程,以落实 GENIUS 法案。该规则适用于 FDIC 监管的机构、州非成员银行,以及希望通过子公司发行支付稳定币的州储蓄协会。其目标是根据法定因素评估申请人拟议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健性,并在促进数字资产负责任增长的同时,尽量减轻监管负担。
在 GENIUS 法案下,只有经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才能在美国发行支付稳定币,银行附属发行人必须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子公司运营,并由该机构的主要监管机构监督;对于 FDIC 监管的机构而言,该监管机构为 FDIC。该法案将支付稳定币定义为一种被设计或用于支付或清算的数字资产,可按固定货币价值赎回,预期保持相对于该金额的稳定价值,框架之外还包括其他类型。拟议的规则将这一架构转化为具体的备案程序、标准和时间表,FDIC 旨在优先考虑安全性与稳健性,支持数字资产的负责任增长,并避免给受监管机构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该规则将新增第 12 CFR 303.252 条,覆盖 FDIC 监管机构寻求设立子公司成为 PPSI 的申请;银行,而非子公司,是申请人,申请将以信函形式提交至相应的 FDIC 区域办公室。评估申请时,FDIC 将重点关注子公司是否能够满足 GENIUS Act 在全额准备金支持、月度准备金披露,以及未来资本、流动性、储备多样化和风险管理标准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将评估管理层质量以及任何不合格重罪定罪,以及赎回框架的强度与清晰度。该机构设想一个直接但实质性的信函申请,要求描述稳定币、子公司的活动、第三方角色及公司间安排,以及财务信息、治理文件,以及一系列政策和一封聘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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